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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9-07-12 10:41    【字体: 】   阅读:

(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七次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6年12月29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委员会领导的,由全省性的文艺家协会、市(州)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全省性产(行)业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协会、学会)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文艺界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全省各艺术门类之间相互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文化强省建设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四川省文联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中央大政方针,紧紧围绕省委中心工作,团结、带领全省文艺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繁荣四川的文艺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省、全面从严治党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持,为奋力谱写中国梦四川篇章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四川省文联坚持党对文联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服务群众的工作生命线,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联系全省文艺工作者,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深化改革创新,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四条  四川省文联及各级各类文联实行分级管理。地方和基层文联按照行政区划、依托基层单位、根据专业特点建立组织、开展工作。上级文联依法依章程指导下级文联工作。四川省文联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四川省文联对各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和新的文艺组织、新的文艺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发挥在行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文艺评奖、成果展示、志愿服务、文艺评论、学术讨论、调查研究、人才培训、书刊出版、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充分发挥对文艺工作者的组织、引导、服务、维权作用。

第六条  四川省文联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促进省内外各地区各民族文艺界人士的团结,共同推动我省文艺事业繁荣发展。

第七条  四川省文联积极开展民间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深化同国(境)外各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交流合作,扩大友好往来,推动四川文艺走向世界,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

第八条  四川省文联引导全省文艺工作者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养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表彰奖励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和优秀文艺作品,发现、培养、扶持文艺人才。

第九条 四川省文联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文艺工作的中心环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和创作导向,引导全省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尊重文艺规律,推动文艺创新,创作生产更多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十条  四川省文联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法依章程开展全省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第十一条  四川省文联积极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有组织、成体系开展维权服务,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四川省文联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四川省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

全省性的文艺家协会,市(州)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为四川省文联团体会员。

全省性的产(行)业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协会、学会)和全省性文艺社会组织提出申请并经四川省文联主席团批准,可成为四川省文联团体会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驻川部队中的文艺团体在四川省文联备案后,可成为四川省文联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四川省文联章程,执行四川省文联决议,按期交纳会费,自觉完成四川省文联安排的任务,开展符合宪法、法律和章程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四川省文联全省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四川省文联活动,对四川省文联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申请和备案加入四川省文联的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不能按照四川省文联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四川省文联主席团审议通过,可予以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四川省文联最高权力机构为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全省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全省委员会(简称“四川省文联全委会”)。四川省文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四川省文联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第十六条  四川省文联全省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四川省文联全委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全省代表大会召开前举行预备会议,由上届四川省文联主席团主持,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全省代表大会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代表大会主席团为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四川省文联全省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四川省文联特邀产生。四川省文联全委会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经全省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提出委员候选人,提交全省代表大会选举。

第十八条  四川省文联全委会中因职务原因担任委员的,实行替补制,该委员因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不宜继续履职,应辞去四川省文联全委会委员职务,若因职务原因同时担任四川省文联主席团主席、副主席、委员的,也应一并辞去,由同一职务的继任者或由该团体会员另行推荐人选接任,报四川省文联主席团确认,并在下次四川省文联全委会召开时予以追认。若接任委员同时还需接任四川省文联副主席职务,接任事项由四川省文联主席团提名,报上级部门审批后,提交四川省文联全委会选举。

第十九条  四川省文联全省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和审议四川省文联全委会的工作报告;(二)讨论并决定四川省文联的重大问题;(三)修改四川省文联章程;(四)选举四川省文联全委会委员。

第二十条  四川省文联全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四川省文联主席团召集。

第二十一条 四川省文联全委会的职权是:(一)执行全省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委员;(三)听取和审查四川省文联年度工作报告;(四)决定应由四川省文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四川省文联全委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和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首次提名主席团主席、副主席的年龄不超过60周岁,继续提名不超过63周岁,担任全国党代会代表、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或担任全国文艺家协会副主席的,年龄可延至65周岁。首次提名主席团委员的年龄不超过50周岁,继续提名不超过55周岁。主席团成员在同一职务上继续任期不超过3届,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主席团设常务副主席,原则上由四川省文联党组书记担任,主持主席团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召开主席团会议。四川省文联主席团推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团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四川省文联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决定重要工作、重大事项;(二)督促落实四川省文联全委会重大决策、重要部署;(三)开展专项工作调研,提交工作报告、建议;(四)出席重要会议、参加重大活动;(五)推举和聘请四川省文联名誉主席;(六)承担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四川省文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四川省文联主席团成员、全委会委员、荣誉职务人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相关程序可予以调整、撤换或罢免。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四川省文联经费来源:(一)财政拨款;(二)会费;(三)社会赞助;(四)企事业收入;(五)巴蜀文艺奖励基金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四川省文联及其下属单位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的动产和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经费使用依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开支并接受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四川省文联,会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英文全称是:“SICHUAN   PROVINCIAL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SCFLAC”。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七次代表大会通过实施。章程条文解释权属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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